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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对一起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林木案提起公诉
2023-02-24 18:04:22 作者: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森林资源是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同时,本身也受到法律保护,采伐、收购都不可任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是砍伐自己所种植的树木,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林木,都应遵守“先申请,后砍伐”的原则,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木材收购方在收购林木时需要求出售方提供所采伐林木的合法来源证明,在出售方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依然收购的,也会构成犯罪。
近日,石阡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11月,郭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株100—300元的价格在石阡县中坝街道高魁村、乐华村等地,购买林木进行砍伐,其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270.1878立方米。在此期间,黄某某、廖某某在明知收购林木需要出售人员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郭某某未能提供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并加工后出售,立木蓄积分别达109.5713立方米和24.3883立方米。
石阡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涉嫌滥伐林木罪,黄某某、廖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石阡县检察院将持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中彰显检察担当。
来源: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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