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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2-08-25 10:39:08    作者:石阡县人民政府

针对当前持续高温天气,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石阡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2年8月22日起至9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辖行政区域。

三、禁火行为:(一)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焚桔秆、烧土坎、野炊烧烤等行为。(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火把照明、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三)严禁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职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道)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实行24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各乡镇(街道)要以村为单位成立以“林长”为队长的禁火队,指导健全防灭火村规民约、加强野外巡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和林农结合部的火源管控;因辖区内的“五类人员”(痴、呆、傻、聋、哑)、林区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监管不当造成火灾的、由监护单位和监管人负责。

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公众号、微信平台、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防火码并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村(居)民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属地村规民约惩戒。

十一、要充分发挥各级“林长”职责,强化森林火灾源头治理。

十二、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856-7622119


石阡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2日

编辑: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