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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2023-02-16 17:16:32    作者:石阡县人民政府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市容环境美好提升相关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严禁一车占用两个停车泊位停放及逆向停放。

二、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三、严禁长时间占用停车泊位,严禁停放僵尸车,一经发现,依法拖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或损毁停车泊位,或者私设地桩地锁、隔离护栏等硬性隔离设施。

五、严禁在消防通道、公交站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公共通道、交叉路口周边停放车辆。

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采取电子抓拍、现场拍照贴单等方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乱停乱放行为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上牌的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理;现场无车主且未登记上牌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拖移。

八、开展“一盔一带”专项整治。县公安交警部门将全面对我县辖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和汽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九、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停车泊位利用小型货车、三轮车车载式从事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交通违法的,上报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在城区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由县融媒体中心与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曝光。欢迎广大市民对相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举报电话:公安交警(0856—762212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0856—7622007)

石阡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编辑: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