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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发布总林长令

2024-02-21 16:27:06

石阡县总林长令

(二〇二四年第一号)

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发布此森林防火禁令。

一、禁火时段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三定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110

县消防大队:119

县应急管理局:0856-7650987

县林业局:0856-7622367

此令。

石阡县总林长:田运栋 曾奕辉

2024年1月18日

编辑: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