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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盔一带】戴好头盔系好安全带 保护生命不懈怠

2024-04-11 15:45:25    作者:石阡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杨佳 王海燕

石阡新闻网讯         头盔虽小,安全事大。骑车出行时你是否戴好头盔,如果事故发生,安全头盔“戴和不戴” 结果截然不同,今天我们通过几个事故案例,告诉大家,骑行戴头盔到底有多重要!

路口如“虎口”,而当事故发生时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更是险中之险!2022年11月1日15时58分许,19岁的陈某无证驾驶贵D号牌的摩托车搭乘李某回家,途经坪山乡老街十字路口时,未观察右侧道路情况,准备加速通过路口时,与蒲某驾驶的贵D号牌小型汽车相撞,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与乘客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受伤。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攀给介绍了该事故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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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攀说:“在该起事故中,两车均未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均未有礼让、刹车、停车的举动,最终导致2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当事人陈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其驾驶摩托车行驶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十字路口,未确保安全的情况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在该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和乘客李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受伤。”

同样是驾乘摩托车事故,2024年3月18日,陈某驾驶1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甘溪加油站往甘溪乡街上方向行驶,该车在加油站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直线行驶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攀对该事故的出警处置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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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攀说:“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在该事故中,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佩戴了安全头盔,所以对双方均未造成严重伤害。”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防护性能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乘人员受到的伤害往往较大,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降低骑乘人员的受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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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刘攀说:“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的伤亡风险是极高的!一旦发生碰撞落地时头部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第一次伤害,头部直接被车辆碰撞甚至被碾压造成第二次伤害。所以,驾驶电动车或摩托车时要戴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头盔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成为一个‘保命神器’。”

为全面增强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此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从源头抓好“一盔一带”工作落实,连日来,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在县城区各主要路口全面开展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证等路检路查工作,并发现一起教育一起,全面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墙。

石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王聪说:“我们开展这类活动的初衷并不是为了“罚”,而是希望通过我们的日常工作,让广大驾乘人员对此引起重视,自觉做到骑车出行必戴头盔,且佩戴标准的、合适的头盔,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编辑:黄蓉